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05-19    文字大小:[ ]    来源: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企业科技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创业的指导意见
 
锡委发〔2009〕10号
 
(2009年1月20日)
 
 
  2009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为进一步推进现有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实现再创业,转变企业经营发展模式,促使生产型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科技人员来锡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将无锡建设成为科技创业家(企业)的摇篮,全面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科技创新,推动现有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
 
  1、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现有企业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增强产品科技含量和行业竞争力,并通过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核心技术,向产业链和价值链的高端增值环节攀升,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群体。
 
  2、鼓励企业建立以“一站两中心”为核心的研发机构。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力争在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软件及动漫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3、加大对现有企业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或资助。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研发机构和企业技术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
 
  4、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根据自身产业定位和发展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对于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后经考核效果明显的,给予一定的科技资金支持。
 
  5、鼓励企业建立院士工作室和博士后工作站。促进企业以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为依托,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批准新建的省级院士工作室和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6、建立科技开发、标准研制一体化推进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同步推进技术研发与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的主体作用,构建企业标准化体系,加快培养标准化人才。对于企业根据竞争优势制定的行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上升为国际、国家标准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05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7、强化商标培育和品牌创建。增强企业商标注册和自主创牌的意识,把注册商标、品牌争创工作与企业发展统筹起来加以推进,并在人才、资金、组织、制度等各方面提供保障,为企业的商标注册和品牌建设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对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和江苏省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06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二、大力扶持科技人员创业,加速科技创业型企业培育与发展
 
  8、加大海外领军型科技人才引进力度。继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大“530”计划的宣传推介力度,大力吸引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科技人才来锡创业。制订并实施引进境外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计划,大力吸引境外专家来锡科技创业。
 
  9、鼓励国内领军型科技人才在来锡创业。积极支持国内领军型人才携带技术、成果来锡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
 
  10、放宽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市场准入。完善科技创业机制,培育与发展科技创业型企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11、拓展科技创业发展空间。加快“三创载体”建设步伐,支持科技创业型企业的发展,保障科技创业用地需求。对初创科技创业型企业无障碍进入“三创载体”,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快完善和优化“三创载体”的居住、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统筹安排科技创业人才的配套用房。
 
  12、激励领军型人才持续创新。建立和完善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奖励制度。在我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设立“人才特区”,进入“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可突破我市现有的人才政策规定,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13、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产业化。对已进入产业化的科技创业型企业优先安排生产要素,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采取灵活的土地使用政策,支持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加快“530”项目产业化进程,以已落户的“530”项目为对象,按照《关于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创业项目产业化推进计划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08〕270号)给予支持。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科技创业型企业产业化,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14、加强创业辅导与培训。建立科技创业服务指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和劳保等代理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增加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对创业者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给予一次性补贴,切实提高科技人员创业能力。
 
  三、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一流创新创业服务
 
  15、鼓励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凡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的企业,市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予以配套支持)。在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工作中,向创新创业型企业倾斜,其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给予科技资金的支持。重点落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
 
  16、鼓励企业参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快建设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相关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企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技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在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过程中分别给予一定的科技专项资金和运行补贴。
 
  17、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的引导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我市创业投资规模,择优支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项目,确保政府的科技创业投资大部分走到创新的前端环节。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专项资金,支持风险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发展。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企业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贷款快速审放、企业信用评价、贷款风险控制等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1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指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重点资助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掘有国际竞争力的专利技术。发挥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形成自主创新的制度保障。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质押融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19、完善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工作保障机制。结合我市“十一五”商标发展规划,建立滚动的《自主品牌培育目录》,强化对品牌发展的政策支持,在著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推荐申报等方面,向科技创新创业型企业倾斜,在商标注册、品牌保护等方面优先给予便捷服务。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实行重点保护。
 
  20、提供专业化、全过程创业服务。健全完善“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制度,工商、税务、金融、财政、人事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开展校企供需对接和产学研合作活动,积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积极为企业开展融资辅导、产权交易、研发、法律、担保租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技术贸易、管理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等专业化、全过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