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1-15    文字大小:[ ]    来源: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委办发〔201248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制定了《无锡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计划实施细则》、《无锡市国际国内顶尖人才政策实施细则》、《无锡市社会事业领军人才政策实施细则》、《无锡市中介服务领军人才政策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才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21

 


 

无锡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锡委发〔201210号)文件精神,广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创新创业,大力推动我市战略型新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须在无锡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须担任所创办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且未获得过“530”计划资金支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无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

  (二)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为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

  (四)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教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或著名企业(上一年度《财富》世界500强、《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首席技术官)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相关核心人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人员必须3人以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无锡工作;

  (二)属于科技创新的团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核心成员中须有一人担任申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开发符合无锡未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进展,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的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具体要求见当年申报公告。申报企业在无锡市科技局网站上注册并申报,按要求提交人才、团队和企业设立等相关证明材料。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申报企业还需提供团队成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团队成员在无锡缴纳社保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各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尽职初审,审查通过后报无锡市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第八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通过核实申报资质的方式产生,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办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通过评审的方式产生,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才办审核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与所在地区和市科技局签订三方协议,并被认定为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兑现相应的政策。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一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按与企业申报时注册资金中创业团队到位实物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总和11比例兑现,最高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 符合下面三种类型之一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两期到位,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两期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别按60%40%进行拨付。

  (一)在省级政府部门或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商务部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已投资入股的在锡企业。

  (二)上一年度《财富中国》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发布的100强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资本和技术合作联合成立的在锡企业。

  (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或无锡市规模以上企业与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资本和技术合作联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且领军人才个人货币出资占总注册资本30%以上的在锡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下面两种类型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三期到位,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三期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别按30%40%30%进行拨付。

  (一)经认定的个人、组织和机构推荐的在锡企业。

  (二)各地区主要负责人推荐的在锡企业。

 

  第十四条 不属于第十二条、十三条所列情况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首先拨付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启动,第二年开始按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实现情况,分三期拨付科技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的30%(含已拨付的10万元)、40%30%

 

  第十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二年拨付。符合第四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二年拨付。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分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三个等级,对经评定的每名核心团队成员给予100万元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核心团队成员认定不超过8人),团队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和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均分五年拨付,每年拨付20%